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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古人们是怎么搞环保的?

非常设计师网网友2014-11-05 11:3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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雾霾天气频繁出现,致全国多地空气质量再达严重污染级别……环境污染,眼下比以往更加严重;环境保护,现在比古代更加迫切!
  舜上位后进行了行政机构改革,根据当时的需要,分设九官。这九官,相当于现在中央的九个部委,分别有正、副长官22人,这些部门长官都是由各部落首领集体商讨,公开推荐出来的。   舜所设九部委中就有环保部——“虞”。虞的编制不小,第一任虞官名叫伯益。关于伯益就任,还有段故事。当时舜征求各部落首领意见,问谁能帮他掌管山林、川泽、草木、鸟兽,大家一致推荐了伯益。但伯益开始并不接受这个“环保部长”,希望把此职位让给朱、虎、熊、罴等人。舜也干脆,当即表示让他们和伯益一起来负责“环保部”,伯益这才当了舜的“环保部部长”,朱、虎、熊、罴4人任“环保部副部长”。
伯益
  舜也因为重视环保而受到臣民拥护。舜在位时其国号称“有虞”,故史书称他为“有虞氏帝舜”。这个“虞”字到底怎么来的?或许与他所设的环保部“虞”有关。   《尚书·尧典》中也记录了舜认命伯益做“环保部长”的事。国内有环保学者认为,舜所设的“虞”,是世界上最早的“环保部”,伯益是最早的“环保部长”。   伯益确是环保专家,“环保部长”做得相当称职。从史书记载和传说来看,伯益是嬴姓史祖,治水专家大禹的得力助手,他发明了水井,保证人类饮用水源免受污染;同时还是动物保护权威,——《汉书·地理志》中所谓“伯益知禽兽”。另传,《山海经》也是伯益写的。   舜设立“环保部”一事,虽然并未被现代考古发现所证实,但“虞”作为环保机构被完整地保留了下来,却是不争的史实。   在周代,“环保部”编制更大,周与前面的夏、商两代一样,中央机构实行“大部制”,但“环保部”被进一步细化,有山虞、川衡、林衡、泽虞等四个平行部门,统统归“地官司徒”领导。其中,山虞的地位最高,美国学者埃克霍姆称之是世界上最早的“山林局”。   秦汉时虞被“少府”替代,到三国之后,又恢复了“虞官”。唐、宋、明、清诸时期,朝廷均设有虞衡司,此司即“虞部”,属于最大中央部委工部的下级机构。   古人为环保立法   秦《田律》规定“毋敢夜草为灰”   中国古人最早提出了“环保治国”理念,设立了世界上最早的“环保部”,还进行了最早的“环保立法”。   中国古代的环保立法,可以追溯到上古夏代大禹执政时期。《逸周书·大聚篇》记载,大禹在任时曾颁发了一条禁令:“春三月,山林不登斧,以成草木之长。夏三月,川泽不入纲罟,以成鱼鳖之长。”   从“禹禁”中可以知道,当时春季实行“山禁”,夏季实行“休渔”,这对保护环境,保证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均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虽然禁令的本意并非出于环保,而是考虑物产,但仍可以看作是中国最早的环保禁令。   到了周代,环保禁令的范围变得更为宽泛了。据西汉刘向《说苑·指武》所记,公元前1050年前后,周文王在攻打崇国时曾出台“伐崇令”,里面有这样的规定:地面部队进入崇国境内,“毋坏屋,毋填井,毋伐树木,毋动六畜”。所谓“毋填井”、“毋伐树木”,即要求部队不得填埋水井,不得砍伐树木,一句话,不得破坏崇国人民的生活环境和设施。   夏禹和周文王这些环保禁令,并不是专门为环保而定制的。到了春秋战国时期,当时的秦国出现了真正意义的“环保条款”。   秦国这“环保条款”,发现于1975年12月。当时在湖北省云梦县城关睡虎地11号秦墓中,出土了一批秦简,其中一部分竹简上记录的是秦国的法律,后整理出了《秦律十八种》。“环保条款”记录在其中的《田律》上,这部法律因此被看成是中国最早的“环保法”。   《田律》中,除了前代规定的春季不准乱砍乱伐外,还有多条环保规定。其中有两条很新鲜,一是,规定不得堵塞河道,即所谓“雍堤水”;二是,不是夏季不准焚烧草木灰当肥料,即所谓“不夏月,毋敢夜草为灰”。特别是“毋敢夜草为灰”这一条,就今天来说,对保护大气很有作用,可以避免大气污染,减少雾霾天气产生。   古代严厉处罚不环保行为   周代“有不如令者,死无赦”   任何法令都是结合时代的需要而产生和出台的,如果没有不环保的行为发生,是不可能颁布“环保法”的。那么在古代,如果出现不环保行为、违反环保法怎么办?就规定本身来看,古代处罚比现代“环保法”上的条款厉害多了。   西周周文王的“伐崇令”,看来最为严厉了,规定“有不如令者,死无赦”。意思是,如果有人敢不遵从禁令,一律处死,且不得说情赦免。   “伐崇令”毕竟是战时环保禁令,正常情况下又如何?也严厉,在齐国便是这样。《管子·地数》中有这么一说:“有动封山者,罪死而不赦。有犯令者,左足入、左足断;右足入,右足断。”即破坏封山行为是死罪,不得赦免;有违犯禁令的,左脚踏进,砍掉左脚;右脚踏进,砍掉右脚,这比“伐崇令”,有过之而无不及。   这种为保护环境而剁断肢体的残酷惩罚,其实在殷商时期已出现。《韩非子·内储说》有这样记载,“弃灰于公道者断其手”。即把灰烬这类生活垃圾倒在街道上,被发现后将被剁掉手。   进入封建时代后,中国古人对破坏环保行为的处罚有所放松,但也不轻饶。如在唐、宋两代,随便烧荒者一旦被抓到,要被判处古代五刑中的笞刑——“笞五十”,即用鞭杖或竹板抽打屁股(臀)或背部50下;“伐毁树木”的,则以偷盗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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