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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建筑业农民工编织安全网 促进参保制度

非常设计师网网友2015-01-13 15:4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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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建筑工人属于弱势群体,在发生工伤事故之后更加处于弱者地位,其工伤保障权益容易受到侵害。为加大对建筑工人工伤保障权益的维护力度,《意见》提出采取一系列措施……

  

  高风险行业农民工参保现状不乐观

  记者: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中农民工参加人数最多的险种。尽管如此,有专家指出,建筑企业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参保率不容乐观。请问,建筑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情况到底如何?

  金维刚:在建筑业等高风险行业中,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状况堪忧,其中建筑企业农民工参保问题尤为突出。目前,全国建筑业从业人数大约有五六千万人,其中在具有建筑施工资质的企业中的员工将近4500万人,绝大多数都是农民工。据统计,2013年全国各地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人数只有638万人,只占建筑业农民工总数的一小部分。

  不按月支付工资导致不方便计算缴费工资基数

  记者:建筑工人工伤保险的参保率为什么不高?

  金维刚:这是由多种因素造成的,其中既与建筑行业的特点有关,也与现行相关政策与经办管理还不够适应建筑行业的实际情况有关。

  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建筑行业建筑施工单位的组织结构和关系比较复杂。在层层分包的劳务协作关系之下,建筑项目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或劳务公司的员工之间没有劳动关系,而且许多分包单位与员工之间的关系往往只是劳务关系,用人单位作为参保主体的地位不够明确。因而,使建筑业员工不便于按现行工伤保险政策参保。

  二是在建筑项目层层分包以及各个分包子项目分别结算的方式下,分包单位支付员工的劳动报酬往往是在项目结算后一次性支付劳务费,而不一定是按月支付工资,不便于计算缴费工资基数。

  三是建筑行业员工的流动性大。施工单位在承担一个建筑项目中使用的员工经常大批更换或流失,人员队伍不稳定,尤其在分包细化的情况下,施工单位也难以准确掌握施工人员及其变化情况,因而难以按常规为不断变化的工人投保。

  四是许多建筑企业按照《建筑法》的规定,为员工购买商业保险公司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这种保险不仅可以对发生工伤事故的人员提供一定的赔偿,而且保费标准较低,易于操作,因此,不少企业倾向于投保上述商业保险,替代参加政府举办的工伤保险。

  五是作为建筑工人队伍主体的农民工属于弱势群体,而且建筑企业的工会组织也不健全,即使有工会组织也同样处于弱势地位,不能有效督促企业为员工依法参保缴费等等。

  正是由于以上多方面的原因,导致建筑行业员工的工伤保险参保率比较低。

  工伤员工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难以确认

  记者:近日,四部门联合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行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为什么国家对建筑工人的工伤保险问题如此重视?

  金维刚:建筑业是工伤风险很大、工伤事故频发的高风险行业之一。根据有关部门的统计,2014年,全国仅在房屋和市政工程建设领域就发生生产事故511起,死亡人数达到637人。一些地方发生不少因建筑施工而引发的群死群伤事故,造成人员和财产的严重损失,其中一些重大事故产生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触及到社会底线。不仅如此,在建筑施工过程中发生工伤事故之后,由于建筑行业本身的特点,工伤员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往往难以确认,在工伤认定方面也很困难,而且许多企业没有依法为员工办理参保缴费,导致工伤员工难以依法享有工伤待遇,造成这些工伤员工及其家庭不堪重负,甚至陷入贫困潦倒的境地,引起社会和舆论的广泛关注。因此,建筑工人的工伤保险问题不仅仅是一个保险问题,而是关系到广大建筑工人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的一大社会问题。四部门近期联合制定并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针对上述问题提出了切实有效的政策措施,这也是党和政府高度重视改善民生、依法维护工人权益的又一次具体表现。

  新政策适应行业特点以促进参保

  记者:《意见》指出,参保方式由原来的按用人单位参保,调整为按建筑项目使用的工人、特别是农民工按项目参保,计缴方式由按工资总额计缴扩展为可按项目工程总造价一定比例计缴。这些改变是出于什么考虑?

  金维刚:对建筑企业参保政策的调整是为了适应建筑业的特点,促进建筑工人特别是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鉴于在建筑领域普遍实行项目发包和承包制度,特别是在施工过程中广泛实行劳务分包制度,项目总承包单位往往并不直接组织所有参与项目的员工进行施工,与从事该项目的大多数员工之间没有劳动关系,也不负责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员工的工资。在项目施工过程中参与承包的施工单位也可能比较多,其中还有一些是不具备施工资质的包工队或小工班,涉及的工种广泛,在支付劳动报酬方面往往采取按细化的承包小项目结算,或按日、按周结算,并以劳务报酬的方式支付。因此,对于这类情形显然不便于根据原先的有关政策规定,按用人单位参保以及按工资总额为基数计缴工伤保险费。

  针对这种特殊情况,《意见》规定,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筑项目使用的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保的,可以按照项目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缴纳工伤保险费。同时,对项目施工期内全部施工人员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有利于在项目施工过程中,将临时或后续参与施工并符合相关条件的人员,也能纳入工伤保险覆盖范围。通过对建筑企业参保方式的调整,能够有效解决过去一些企业因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或不便于按工资总额为基数缴费而没有参保的问题,适应了建筑行业的特点,从而促进建筑企业员工参加工伤保险。

  记者:除了上述措施以外,还有什么举措可用于保障建筑工人在发生工伤后权益不受到侵犯?

  金维刚:由于建筑工人属于弱势群体,在发生工伤事故之后更加处于弱者地位,其工伤保障权益容易受到侵害。为加大对建筑工人工伤保障权益的维护力度,《意见》提出采取一系列措施,依法保障工伤人员的合法权益,其中主要包括以下四项措施:一是实行有利于工伤人员的工伤认定办法,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工伤人员,由人社部门参照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以及其他相关证据,确认事实劳动关系;按规定应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而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二是严格要求用人单位依法履行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支付工伤人员相关待遇的责任。三是依法落实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政策,如果用人单位和承担连带责任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不依法支付工伤人员的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优先保障工伤人员的合法权益。四是对于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招用的劳动者发生工伤的,发包单位与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一系列配套措施能够更加有效地依法保障建筑行业工伤人员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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